国家继承权“法律文件”问题,老王回答施化

      你问老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继承者,不知道有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文件。也就是说,两者的继承关系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有,最好能举证。如果没有,你的文章立论就全部垮了。”

      老王答:没有双边文件,但有革命的大炮。这革命的大炮是比任何“继承文件”更权威万倍的继承文件。联合国1971年终于正式承认了革命大炮写下的中国政府继承文件法律有效性,把南京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位置和全部国家权利交由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这就最终完成了国际法律依据。

      你问:“台湾是中国一个省的定论,是建立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基础上,最好能够举证。”

      老王答:台湾是中国一个省的定论,建立在中国前清帝国政府的法律基础上。日本要夺取台湾,必须得到大清帝国政府签字画押,这还不够“举证”?同样,辛亥革命的大炮写下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华民国约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当然就包括了被日本非法暴力夺去,而于二战胜利后光复的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国际承认下继承了中华民国的全部权利,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省的领土主权。因此,现在的“台湾是中国一个省的定论”,就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基础上。

      所谓“两岸分治”,管制权互不及对方。不对!台湾是中国主权疆域中由于内战发生的某政治集团非法武装割据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允许国际任何主流国家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国际任何主流国家就乖乖不敢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就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制权及于了台湾。而其他的一切台湾地方管制问题,和平协商解决最好,若有必要,就用解放的大炮把它的法律文件写完就是了。

20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