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的道理不足。
黑人反对白人种族歧视,要求平等权利。罗莎带头的反抗,当然正义。但美国革命后近200年还存在种族歧视法律,证明了,相当部分(不敢说大部分)白人,有利 于保持这种对黑人不平等权利。而这本身就是白人们的权利,他们也自然认为“正义”。这两种权利究竟哪种真“正义”,谁应该保持或废除,及如何废除,完全取决于黑人白人之间的斗争博弈。而这过程,也就是美国民主的过程。
罗莎及其支持者黑人运动,马丁路德金运动,不但在那时的法律范围内斗争,也常突破法律允许范围斗争。也就正如刘路所言:
“任何一场大规模的民主或民权运动,都不可避免地会跟某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游行示威法等相碰撞,如果行动中把自己的行为局限在这些具体条文所规范的鸟笼之内,则行动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甚至不可能展开;没有罗莎的“违法”之举,就不会有美国民主人权的进步。”
这点,老王也指出了:““占中运动”,在有著保障民众各项诉求自由表达权利的法治传统的香港发动,声明就是要以违法冲击的手段争取更强烈的社会关注效果,已经错了,尚无大错。进退运用得当,也不失一种在野政治势力耸动听闻的斗争策略手段。”
但是,罗莎黑人运动发展至马丁路德金运动,他们的冲击法律,只是一种让美国内外更多人了解他们的要求,理解他们的要求,支持他们的要求(包括了毛泽东的声明支持)的激烈手段,并没有第一天起,就向美国当局发出通牒,勒令必须限时限刻废除种族歧视法律,给他们与白人平等权利,向他们的要求无条件投降,否则便将如何暴烈。若他们这样做,当局居然投降,就等于侵犯了白人歧视他们的权利,侵犯了白人不平等对待他们的权利,哪怕你今天看来这些权利并不正义。但这就不是民主了。
黑人们坚决而又耐心的斗争,运动经十几年之久,才终于起码在国会,赢得了白人议员们多数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了民权法案,废除了种族歧视。这才是民主。这样的争民权的斗争,哪怕曾冲击当时法律,在胜利之后去评估它,才能认为可以理解的。
而今天的“占中”运动对中央当局和特区当局的限时限刻“通牒勒令”,则完全将自己一派的意志,强加于已经表态支持中央当局和特区方案的起码一百数十万香港民众之上,还不算沉默的广大市民(已经开始不沉默)。“占中”这样的冲击法律,破坏香港法治传统,便没有正当性。
201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