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龚稼立院长先生:

      我是王希哲。我于1981年被捕。1982年某月某日被广州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张锐主审法官以“反革命”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半。判处日期和刑期构成也许我有记误,是因为该院当时对我的审判和判决,完全违反刑事诉讼法,从宣判到我在广东省第一监狱(怀集监狱)服刑的十几年,在我无数次的要求和申诉下,法院和监狱一直拒绝将我的刑事判决书交给我,即迄今40年包括服刑十几年,我始终未能收到和看到我的判决书!我是无判决书坐牢。使我至今也无法记清和知道我的审判判决具体日期,刑期14年的具体来历和判决书编码等。当年开庭时,也不许我的妻子父母亲人旁听,甚至在我声明不承认该院为我安排的律师(因为他不是为我辩护,而是帮助该院将我入罪),要求我妻子为我聘请北京张思之律师为我辩护,也遭到该院违法拒绝。

     再说判决。

     我被判处三条罪,记得是:“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煽动群众抗击国家法令罪”。

     三条罪完全乌有。

     第一条,所谓“组织反革命集团罪”

     1980年6月,我偕妻赴北京游览,北京徐文立先生邀我到甘家口旅店见面。在我事先完全不知情下,徐提出建议组织一个政团“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场还有刘二安,孙维邦等两三人。我非常意外,当场就明白拒绝了徐的这个建议。提出不要组织什么政党,我不会参加。建议大家还是好好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为好。徐文立便取消了这个组党建议,但提出最好有个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交流园地,搞个“学习通讯”。这我同意了。但审讯时,庭上出示了刘二安的一段所谓“证言”,说是王希哲不主张组党,但提出“先为组党作准备”。于是张锐法官便据此认定了我“组织反革命集团”。我愤怒,提出这是假证言,我没这样说过这样的话。坚决要求刘二安依法出庭与我质证,并要求须有在场徐文立、孙维邦等人的旁证,一人之言孤证不可认定。张锐法官拒绝传唤刘二安。我又指出,徐文立建议的是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不是反共产主义者同盟。难道“共产主义者”是反革命?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即使徐文立的建议有不妥当处,也不能说“共产主义者同盟”便是“反革命集团”。张锐法官根本不听,强行定案。于是,我的“组织反革命集团罪”冤案成立(这条罪判处多少年不知道!)。多年前,刘二安来美国探望我,当面向我承认了当初的所谓“证言”,是在压力下乱编。最近,更亲笔写下书面证词,否定了自己当年那个伪“证言”。徐文立先生对此,也亲笔写了证词。两件证词附后。请高院复查。

      第二条,所谓“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1973-74年,我主执笔,联络李正天、陈一阳、郭鸿志等以“李一哲”笔名,写了给毛主席和四届人大公开信《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批评了文革中江张姚等“理论家”的极左错误,同时含蓄批评了毛主席对他们的袒护,被打成“李一哲反革命集团”入狱。1979年2月,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主持为“李一哲”公开平反(中共广东省委编撰的《中共广东历史简明读本》272-277页有详细记录)。

     平反后,我(王希哲)为继续深入总结文革正面和负面的经验教训,又写了《毛泽东与文化大革命》长文。香港“七十年代”杂志将其发表。此文,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将它列为研究中国文革的重要参考文献。现在看来,这整篇文章的基本思路,没有大错。在当时社会氛围下,其中对毛泽东主席的评论,过激了一些。习仲勋书记对我有过批评,要求我“高举毛主席的旗帜”。我后来已有新的认识和纠正。但无论如何,此文是历史研究论文,不是什么“反革命宣传煽动”,更无理由和法律根据加我“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这条罪判处多少年也不知道!)。

     第三条,所谓“煽动群众抗击国家法令罪”

     文革后,党中央惩于文革中社会主义法制被严重破坏的教训,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强调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北京公民刘青,因散发异见传单,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在未公布理由就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日期情况下,引起社会各界的批评,认为违背了中央一再强调的总结文革教训,必须依法办案的精神。我因多年关注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觉公安机关无视国家法律此例不可再开,义不容辞,也给全国人大常委写了一封信,要求全国人大关注和纠正北京市公安机关最近的违背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可就是这样一封写给全国人大的信,竟也被广州中院张锐法官据此判定为“煽动群众抗击国家法令罪”。(这条罪判处多少年还是不知道!)。

     我就此三条罪。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各罪都应明确有各自的刑期,方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但我没有。张法官只囫囵一气判我十四年徒刑。这十四年量刑何来?法律根据何在?全然不知,判决书也没有。呜呼!草菅人命!

     且很重要的是,81年我被捕预审开始时,前李一哲案就负责的关处长(其属省厅或市局,我不清楚)又来拘留所看视我,对我说:“上次你们平反(即习仲勋书记为“李一哲”平反),我们其实就不赞成的。省委要为你们平反,我们只好执行。你看,果然你又进来了吧!”。其意显见,再次的逮捕和无理重判王希哲,其矛头实际是对着早已调任北京的习仲勋书记的,实际是过去把李一哲打成反革命的原广东省市委某些人,乘机发泄对习仲勋书记平反李一哲的不满,造成习仲勋平反平错了的记录,抹黑习仲勋书记。

     在怀集深山狱中的十几年,我已提出申诉无数次了。现在,我已是从二三十岁的青年,进入了七十余岁的老年。我不希望我将这莫须有的“反革命”帽子,戴入另一个世界。不公不义!关汉卿戏文里唱:“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我热爱我的祖国和祖国人民。半世纪不渝坚持着这个立场,天地可鉴,海内外著名。我决不愿因对我的错判和半世纪的苦难,就去反共反华而为当年平反了我们的习书记丢脸!我相信中国司法总要进步。现在是习近平法治时代,有错必纠。广东省高院现在是龚院长主持,应能秉持公道。我这桩明明白白的假案诬案若终得不到伸张,只会为中国法制史留下一笔耻辱。我这申诉原呈中院后,广州中院要我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现向贵院提出申诉,请依法复查审理。谢谢

王希哲

2021年1月28日(原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再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河南省安阳市工人文化宫退休职工刘二安证词,及现美国布朗大学退休教授徐文立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