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惩治汉奸言论法》的几点意见

一、《惩治汉奸言论法》,特别是对日本侵华史及其罪行翻案的惩治汉奸言论办法,政协、人大可以提出,可以讨论,但尚不必交付审议通过。

二、可以提出,可以讨论,是因为维护社会的公义准则禁止为二战纳粹罪行翻案,是“普世价值”,东方也应该适用。但尚不必交付审议通过,是因为当前是和平时期。和平时期,应最大限度地开放言论,最大限度地容忍一切不会即时对社会造成混乱的言论的提出,及对言论的批评反批评。

三、但一旦捍卫中国国家主权利益的战争发生,严厉的《惩治汉奸言论法》则必须立即通过立即施行。因为无论发生的是与侵华帝国主义的直接战争,还是与其代理人的战争,如与日本对华复仇主义的代理人台独皇民势力的战争,这时的一切为帝国主义侵华,特别是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及其罪行翻案、张目、鼓吹的言论,都已经成为了实际的为外敌宣传的助敌犯罪行为,其应为民族公敌无疑。

抗战全面爆发,陈嘉庚提议:“敌未退出我国土即言和,当以汉奸国贼论”,群情呼应,获得国民参政会通过。也是因为,战争已经发生,外敌已深入我国境内。若是战前,汪精卫似的“言和”言论,自然应属虽须抨击,尚可以容忍的言论。道理一样。

20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