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哲对草庵人权和国籍法意见的批评

一、草庵先生开篇的大前提就是错的。

二、国际法律原则,国际法当然高于国内法。但今日国际上有个“国际人权法案”吗?草庵你拿出来给我们看看!不要开口吓唬老百姓。你说的所谓“人权法案”,无非是美国的法案。美国的法案,管得了中国吗?中国何时承认过这美国法案能管中国?再说,美国将它的国内法凌驾国际法与国际双边多边条约之上,不天天都在上演吗?草庵你不知道?

三、联合国有《世界人权宣言》等。但它不是什么“国际法”,它只是联合国一般的人权意向宣示。只有各国政府和议会批准了它,它才能具有对该批准国的法律效力,且高于其国内法。草庵你这都不懂?

四、中国政府和中国人大至今承认和完成法律手续批准了联合国哪个人权公约,草庵,请你出示给大家看看!

五、正因为中国政府长期在许多方面违反了联合国一般的人权意向宣示,希哲半世纪批评中国政府,才遭受了中国政府的无端迫害,流亡海外20余年,至今被禁回国,这就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希哲也一直据此人权的普遍原则批评中国政府,但无权认为和提出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这条宣示,高于中国法律,高于中国政府决定。因为中国的人大至今尚未批准这个公约。

六、中国人大完成法律手续至今只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对公约有所保留。其中第八条:“人人有权为促进及保障其经济及社会利益而组织工会及加入其自身选择之工会”,有无保留?未查到。若此条未声明保留,则中国政府压制深圳工人组织自己的独立工会,便属违法了。这时才可说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案,高于中国国内法,据理力争(希哲那时便对深圳工人和学生作此建议)。且中国宪法第35条本身,就从来赋予了公民自由结社的合法权利。

七、再说谷爱凌。谷姑娘2019年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经中国政府批准,她自此就是中国国籍,谁敢说她不是?国际奥委会承认了谷的中国国籍,审查通过了她的代表中国参赛资格,谁敢说不可以?她加入了中国国籍,依据现中国的国籍法,她就自然失去了美国国籍。这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来说,她的原美国国籍便不再获承认,这是中国的国家主权,谷今后不可再用美国护照入境中国而已,并不是中国“剥夺”她。剥不剥夺谷的原美国国籍,是美国方面的事。草庵不必拿什么“不可剥夺人权”来吓唬人。

八、至于美国方面,它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历来模糊,据查并无明文禁止。谷姑娘经中国政府批准加入了中国国籍,美国政府能剥夺她的原美国国籍吗?美国能否认她的中国国籍吗?它无权剥夺也无权否认。第一,于美国国内法无据。更因为若美国政府剥夺和否认了谷姑娘自由选择的中国国籍,就正是它,公然违法了《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五条:“(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九、草庵说,他是美国籍,拥美国护照,但同时也有中国护照和身份证。你说明什么?说明了你有双重国籍?只说明了若无特殊原因,你是向中国方面作了隐瞒,中国政府不知道。现在你既然公开说出了,想必中国政府将对你的国籍身份依法处理的。你自己坦白,后果与希哲无关。你说,你还打算就双重国籍权利“向联合国国际法庭提起诉讼”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将“丢人”。你尽管试试。看谁是最后“丢人”!

十、你向我提到施一公案。说,“中国几个著名的海归,包括当官的,都是口头表达放弃美籍,宣誓效忠中国。没有一人是真正办理手续退出美籍。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施一公。他官拜副部长。他持中国护照申请签证,代表中国政府访美。申请签证拒签。美国明确要求他持美国护照入境。因为法律上他是美国人。”

我不了解此案。但若真如你所述,则正是美国违反了上面说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美国政府可以有权认为施一公等“法律上他是美国人”,但无权否认施一公等“法律上他是中国人”。故施一公,杨振宁等,完全可以据此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

十一、 最后,那么谷姑娘是否真可以特殊享有中国政府承认或默认的中美双重国籍?这其实也是中国政府的主权。中国人可以不满,外国人管不着。中国政府将香港设为特区,特殊赋予香港居民拥双重国籍的权利,特事特办,谷姑娘怎么就不可以?其实中国政府就国籍在香港的这一特殊处理做法,恰是违反了联合国各人权公约反反复复强调的“法律之前是凡人都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的。同为中国人,内地人与香港人在国籍拥有上的法律权利就如此不平等。怪的是,西方对此从无批评,反倒是不断责问、“制裁”中国,要求中国严守这违反了联合国人权平等要求的《香港基本法》。你说怪不怪?你向谁“诉讼”去?

2022年2月11日

(草庵原帖不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