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罗宣言没有签字,无效”
开罗宣言签过字也好,没签过字也好,它是否有效,是要由美英中苏当事同盟国政府来说,由同盟国战争合作造就的近代历史事实来说,不是由台独来说的。完全是常识。任何当事人(国)的契约,可以签字画押,可以君子协定,其是否有效,端视乎契约后有无悔约赖帐,有无共同事实执行。事后既不赖帐且一再确认,又事实共同执行,它就有效。“效”,就在它的共同执行。签没签字,有何关系?没有签字可以有效;签了字的一样可以无效(除非有更强大的力量来保证它)。
《波茨坦公告》,是开罗宣言的再次确认和直接延伸,签了字没有?签了。
斯大林补签了,杜鲁门签字外,受委托为英、中两国首相和委员长代签了。盟国《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执行的直接结果,就是日本天皇的无条件投降诏书;它长期的结果,就是联合国。它的“有效”已经成为了战后60年世界政治的历史构成。若《开罗宣言》无效,则《波茨坦公告》无效,当然,日本无条件投降亦无效,今天的世界现实也全然无效。这正是台独皇民们半世纪每天作的黄粱大梦!
1950年1 月5 日,在杜鲁门总统上午发表了台湾主权早已依据开罗宣言归还中国后,下午,国务卿艾奇逊补充讲演:
“我们的立场是什么呢?在战争期间,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和中国委员长在开罗一致认为,台湾属于日本窃取中国领土,应该把台湾归还中国。正如总统今天上午指出的,这种说法包括在《波茨坦公告》中。《波茨坦公告》已作为日本投降的条件之一告诉日本人。他们也接受了它。而且,这是日本投降的基础。”
(《美国总统公开信件:杜鲁门1950年》p11-12)
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翻了案,也就是把“日本投降的基础”翻了案。首先是美国大爷能同意吗?天天自慰式的吵闹(甚至到美国去发广告)“没有签字无效”的把戏,能有什么结果?台独们死了这条心吧!
二、“麦克阿瑟委托蒋介石军事占领台湾”
又是笑话。麦克阿瑟是什么人?盟军四国首脑协议委任的对日受降指挥官。蒋介石是什么人?中国元首,美英中苏盟国最高统帅部四大统帅之一。麦克阿瑟的职权本身来自蒋介石元首的首肯任命。不是什么“蒋介石依据麦克阿瑟命令受委托军事占领台湾”,相反,是盟军下属指挥官麦克阿瑟执行包括蒋介石在内的最高统帅部首长的共同指令,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命令太平洋战区日军向中国投降,接受中国对台湾主权的光复。
登陆台湾前后,中华民国政府一再声明,它不是什么“军事占领台湾”(自然台独喜欢鼓吹的什么“军事占领国际法”与它无关),它是在收复和行使对台湾主权。听到了这些声明,正如杜鲁门所说,盟国没有异议,“美国及其盟国尊重中国对该岛行使主权”。
不错,韩战爆发后,杜鲁门一度企图翻案,想把台湾解释成美国委托中华民国的占领。他给在台湾访问的麦克阿瑟的电报说:
“该岛的现实地位是,它是由于盟军在太平洋地区的胜利而取自日本的领土。与其他相类似的领土一样,在没有采取国际行动来决定它的前途之前,它的法定
地位不能确定下来。中国政府受盟国的委托,接受该岛日军的投降。这就是中国人之所以现在在那里的原因”。
麦克阿瑟本人立即回电驳斥了杜鲁门:“(开罗宣言)这是福摩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归还给中国的理由。没有必要再来解决福摩萨的归属问题了;就我们方面说,中国是根据开罗协定的条款拥有福摩萨的。”
请看,正是这位执行官麦克阿瑟本人,彻底否定了“麦克阿瑟委托蒋介石军事占领台湾”的胡说。
麦克阿瑟是军人,他的一号命令准确地执行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在开罗和波茨坦发出的关于将台湾主权交还中国的指令,下令日军向中国投降。没有盟军统帅部的指令,麦克阿瑟没有资格和任何权力去“委托中国对台湾占领”。假使麦克阿瑟擅自“委托中国占领”,中国受托占领后竟片面宣布主权,行政管理下去,麦克阿瑟就必须提出异议,并挥军入台。他没有这样作,据说“让中国占有台湾成了既成事实”,他就应该被捕上军事法庭接受失职审判。麦克阿瑟明白,杜鲁门的事后改口的所谓“中国受托占领” ,实际是对他的诬陷,因此,他必须为自己辩护,他必须说明白“中国是根据开罗协定的条款拥有福摩萨的”,不是什么“受托军事占领”,就像他在同一个一号命令中,下令库页岛及千岛群岛日军向苏军投降,决不是他一个区区军事长官麦克阿瑟可以心血来潮对斯大林“委托”,而是依据盟国波茨坦协议(战胜国利益分配结果)的指令一样。军人执行的仅仅是国家指令。
三、“《旧金山和约》没有规定台湾收受国,因此中国不拥有台湾主权”
笑话。且不说,《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无效(无论对中华民国政府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皆无效),我们要问,在这个世界上难道失主从强盗手中收复失物,还需要强盗的背书吗?难道还需要强盗指明“这个赃物我还给你了”,失主才得以“法律上”恢复对失物的主权吗?不必。除非失主打不过强盗需要强盗的开恩,则无话可说。我既把强盗打倒在地,它无条件投降,那么我(中国和盟国)只需要作一件事:命令这头野兽把它的掠夺物吐出来(“放弃”)。吐出来之后,物归原主和怎样物归原主,完全是战胜国的事情,强盗日本只有老老实实,毫无置喙讨价还价的余地。它承认物归原主当然好,是他悔罪反省的表现;它不承认物归原主也罢,反正旧物已事实回到原主手中,原主随时警惕它再来抢便可。如果居然还需要日本明言“放弃”后给谁,谁才能“合法”收回它的旧物,战败国就不是战败国,战胜国就不是战胜国了。为什么台湾的旧皇民喜欢说“终战”避讳说“战胜”。因为“终战”日本还可以讨价还价,而“战胜”(一方是无条件投降),则日本毫无讨价还价余地。这正是台湾皇民们梦想为主子翻案卷土重来的苦心。在翻案的热情上,他们比日本人还要“日本人”的。
如果此说旧金山和约日本“放弃”了的土地,没有指明还给谁,就“主权未定”,那么,俄国的南库页岛、千岛群岛,中国的台澎、西沙南沙,南韩北韩就应该至今通通“主权未定”,不但中国,还有俄国、朝鲜、韩国都尚有待战败国日本的开恩了。因为这些土地在旧金山和约里都一样是“放弃”,日本并无指明由谁收受,为何台独皇民的“国际法”独对台湾有效?
台独分子永远不愿明白,战后中国人民收复台湾,法源不是来自美国,更不是来自日本,而是来自中国人民光复旧物的天经地义。因此,本身违背《联合国宣言》盟国必须共同对日缔结和约不得单独对日媾和的片面的非法的《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人民没有意义。对中国人民来说,1941年向日本宣战,宣告废除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历史一切对日条约,就是恢复对台主权的开始,1945年10月25日,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依据天皇诏令向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签具受降,便是中国恢复对台主权法律手续的完成。其他的一切,无论美日《旧金山和约》怎么说,也无论中华民国对日和约怎么说,甚至直到1972年北京与东京的中日联合声明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都不过是对中国恢复对台湾主权法律手续完成后的程度不等的追认。
而这些追认,有当然好,但并非必须,用中华民国当年驻美大使顾维钧对杜勒斯的说法“(中国对台湾主权)于波茨坦宣言中已明确表示,其归属根本无须日本一一追认。”(《战后中日关系的实证研究》93页)
但在台独眼里,中国是否合法恢复了对台湾主权,全看美国日本的施舍(这是他们的思维习惯),他们看到旧金山和约日本只是“放弃”台湾,甚至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日本也是“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立场”,没有明言把台湾交还中国,便欢天喜地,声言中国着了道,被美国日本“耍了”,台湾主权未定,要由他们来“自决”了(又是莫名其妙。“未定”可以当事国再定,也没有任何人“明言”可以仅仅由“台湾人”来自定呀?)。他们完全不理解,美日的心计中国人民当然知道,但不在乎。一切靠自己的力量。在中国人民的眼里,台湾主权回归了中国根本无须美国更不必日本去“承认”。日本只要乖乖地“充分理解和尊重”,美国只要“不提出异议”就足够了。以为要日本明言给中国了,中国才拥有台湾主权,倒是对中国的侮辱了,倒是默认日本有这个拍板台湾的权利了!
不须要!结果,美国在旧金山与日本唱双簧的计谋,中国倒把它看作日本对“台湾给谁”根本无权发言的战胜国处理投降国的原则了。
美日《旧金山和约》的心计,1972年到了毛泽东周恩来那里,歪打正着成了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尊严的国策了。台独不高兴抬出《旧金山和约》此计失效,争辩说,“赃物必须要强盗明言还给你,你才算合法收复。这是国际法!”
莫名其妙。哪里来的这般“国际法”?国际法无非是国际社会,首先是列强造就和承认的惯例。过去究竟如何不辩论,现在,中国(还有俄国韩国)从战败的日本强盗手中收回失土主权,无须它置喙追认(最多听它表示“尊重”),这是世界史的第一例吗?即便是,而今尔后,它就是国际法。
2005年11月25日
美西海湾